以下為第二次公會改革的更新規範。
公告過後將補充進現有規範內即刻實施。
1. 小型公會建設補助的申請者,每一年度(王國年度)只得申請一次。
2. 若公會過於頻繁發生重大狀況(如大量成員退出公會或公會幹部大地震),公會長必須向元老院提出報告解釋,並限期改善。若是包含公會長的人事動盪,原公會長以及新任官職最大者皆有說明的義務。
3. 與一般公民的農地建設規範相同,公會內的農場不得建設為帶有紅石的全自動化(如定時、感測等等)。必須得由人為參與進行半自動操作。
4. 當元老院發布針對遊玩權益有關之公告時,公會幹部和社區代表必須盡到向成員告知的責任。若組織成員因上層未告知而觸犯相關規定或造成利益損害的話,除公會連坐懲罰外、將會要求組織代表負起一部分連帶責任。